因楼顶屋面漏水,导致业主张某房屋受损,多次联系物业公司要求修缮,但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无奈之下,张某将物业告上法庭。近日,未央区法院未央宫人民法庭审理了这起因屋面漏水引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2万元维修费。
物业
不属于日常服务范围
原告张某购买了某小区顶层房屋,缴纳大修基金后,于2008年7月9日入住,并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2017年10月,因楼顶屋面漏水,张某家中屋顶及部分墙体被水浸泡,遂向物业公司多次反映情况并进行维修。
但漏水发生时,涉案房屋已过保修期,张某与物业公司就房屋内修缮所需费用如何承担产生分歧,张某诉至未央区法院,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维修费用。
物业公司则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中的大中修、更新或改造的费用。涉案房屋于2008年交付使用,到2014年各楼屋面陆续出现渗水,需重新做防水层,但这不属于物业日常服务范围。
原告张某将房屋维修基金交给了开发商,并由开发商代管,其已多次催促开发商要求修理,但开发商均以资金短缺为由延迟维修。经多次协调沟通,开发商已在2018年6月对屋面重新做了防水层,作为物业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应当承担相关费用。
法院
楼顶屋面属于共用部位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楼顶屋面属于共用部位,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对此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2014年,发现该幢楼其他单元屋面防水层破裂、漏水后,作为具有专业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理应对其他共用部位的防水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避免类似损害再次发生。
直至2017年,物业公司得知张某的房屋出现漏水情况后,仍未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以降低损害,而是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开发商占有、缺少维修费用为由长期不作为,致使涉案房屋在较长时间内处于漏水状态,屋内顶面、墙体受到损害等。
由于其未尽到管理义务,在漏水后又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违反了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故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未央区法院最终结合市场价格,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维修费用。宣判后,双方上诉至西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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